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45号(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4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拥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605MT69B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荣军路399号B区
2024年7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嘉楠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于同年12月建成并投产,2023年11月新建了贴皮房。建有一套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产生的VOCs,但调漆房未按照环评要求接入废气处理设施,且至今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嘉楠餐饮家具生产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合)环准〔2021〕074号)、《检测报告》(4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117MA605MT69B001W)、《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严禁投入生产。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