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44号(重庆酒嘉亿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4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酒嘉亿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7KB27B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陈食办事处莲花路164号
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酒嘉亿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合川区南津街道南溪村的煤炭堆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堆场东侧进出口处有约300吨煤炭,管理站房外有约500吨煤炭露天堆存近1个月,也未进行覆盖,西侧堆场有约400吨煤炭露天堆存近一年,也未进行覆盖。构成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场地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密闭贮存煤炭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