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 / 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43号(重庆鼎森门窗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4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鼎森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1K227P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桥河组团

你单位门窗生产加工项目排放喷漆、晾干/烘干废气,配套建设有“喷淋塔+过滤棉+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施,喷漆及晾干废气应当经“水帘+(干式过滤+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联合工艺处理达标后排放。2024年7月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但处理设施UV光氧灯被漆渣覆盖、部分光氧灯损坏,活性炭已发白、堵塞、结板,无法有效处置喷漆及晾干废气,该行为构成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重庆竟森、龙德门业流程单》(即生产记录)《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