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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42号(重庆市永欣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4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永欣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小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562C84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新大388号一号厂房一楼1号

2024年7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不规范,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4年8月7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仅更换了部分危险废物暂存间标识标牌,未张贴分区标识,危险废物容器及包装物上均未张贴小标签,不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要求。构成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环境管理服务及工业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协议书》《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