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41号(重庆市潼南区尊弘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4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尊弘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0UN6P7H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卧佛镇天台村7组51号
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3MA60UN6P7H001V)规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自行监测要求为:氮氧化物、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监测频次要求为1次/半年。2024年7月2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也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频次开展自行监测,自2023年6月13日开展自行监测后未再开展自行监测,且你单位2023年3月至7月、9月至11月,2024年3月至7月均进行了生产,构成违反自行监测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重庆市潼南区尊弘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4月考勤表》《除尘、无组织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2023年)《除尘、无组织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2024年)《排污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