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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40号(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4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英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62671126T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

我队于2023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5月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排放生产废水前,预先打开自来水冲入废水排放沟渠,然后再排放生产废水。你公司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启动方式为水流触发启动,当水流达到22L/s时,在线监测设备在1分钟内完成自动采样,1个小时内不再重复采样,你公司利用自动监测设备做分析的时间差排放含COD、氨氮、总镍等水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实际采集的水样为自来水,而不是生产废水。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在你公司在线监测设施采样口位置采集生产废水水样2份,在流量计位置采集生产废水水样1份,经分析,三份水样COD浓度分别为11mg/L、14mg/L、18mg/L,氨氮浓度分别为2.57mg/L、2.59mg/L、2.58mg/L,总镍浓度分别为0.628mg/L、0.648mg/L、0.645mg/L,均远高于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上传的浓度值。你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构成以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2762671126T001P)节选、《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电镍环保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WZD10号)、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3WZD10-1号)、《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綦江区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送样分析报告》(九升(检)字2019SY375号)、《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送样分析报告》(九升(检)字2019SY407号)、《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送样分析报告》(九升(检)字2019SY509号)、《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送样分析报告》(九升(检)字2019SY671号)、《綦江区吉恩冶炼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废水污染源小时历史数据表》(2023.04.14至2023.05.25)、《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关于杜明亮职务聘任的通知》(重庆吉恩发20228号)、《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文件关于设置公司安全环保部的通知》(重庆吉恩发20195号)、吉恩公司硫酸镍车间萃取操作记录和废水化验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禁止以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