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39号(重庆犇世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3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犇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志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HUKH49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木湖村
2024年 7月3日,我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并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棉严重堵塞,有部分油污进入活性炭,吸附棉上附着大量油污,吸附箱内有大量油垢;脉冲布袋除尘器已停止运行;空压机未运行、气压箱无气压、喷淋已损坏。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管理服务及工业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协议书》、市内豁免联单、购销合同、送货单、发票、豁免危险废物利用服务合同、环保工程治理合同、委托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染物治理设施进行修复,保证污染物经治理后达标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