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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39号(重庆犇世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3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志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HUKH49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木湖村

2024年 7月3日,我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并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棉严重堵塞,有部分油污进入活性炭,吸附棉上附着大量油污,吸附箱内有大量油垢;脉冲布袋除尘器已停止运行;空压机未运行、气压箱无气压、喷淋已损坏。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境管理服务及工业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协议书、市内豁免联单、购销合同、送货单、发票、豁免危险废物利用服务合同、环保工程治理合同、委托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染物治理设施进行修复,保证污染物经治理后达标排放。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