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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38号(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3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大桥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635634533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盘村5组11号

2024年7月23-24日,我队执法人员会同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年产3100万块(折标)页岩砖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正在生产并排放污染物,但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气筒被拆除,处理设施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损坏停用。你单位的行为不符合《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潼)环准【2016001号煤矸石和页岩破碎、粉碎、筛分工序在密闭车间进行,产生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的要求,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日排查表》《发货单》《生产情况》《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潼环监[2024]JD第34号)《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