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37号(重庆勇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3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勇裕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培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11QRD3R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石美大道66号24幢
2024年6月19日,我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HW31类)和一般固废(废包装箱、纸袋)、破损含酸液废蓄电池未按规范贮存导致含酸废液大量溢流的问题,当即要求你单位对发现问题立行立改。2024年6月27日,我队对你单位上述问题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仍存在破损含酸蓄电池未按规范贮存导致含酸废液大量溢流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影响报告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证明、委托书、《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禁止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混堆。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