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35号(重庆恒中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3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恒中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开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398187756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祥福大道710号附8号
重庆市恒中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有探伤室,于2022年1月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渝环辐【00011】)许可4台射线装置使用。按照《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17-2022)检测周期的要求,探伤室投入使用后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检测。2024年7月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2023年未按《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17-2022)检测周期的要求对探伤室进行常规辐射监测,构成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辐射安全许可证、产品购销合同、《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17-2022)、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17-2022)的要求对探伤室进行常规检测。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