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34号(重庆远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3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远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昌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AC0UEX79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28号8幢2楼A区
你单位“远成电镀生产线建设项目”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及《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2】082号)要求“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2024年6月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情形下,自动挂镀镀镍铬线、自动挂镀内孔镀铬线及打磨车间进行生产。生产时产生的废水排入荣昌电镀集中加工点污水处理厂;生产时产生的废气经设施处理后直接排入环境。经监测,所排废水中有六价铬、总铬和总镍污染因子;所排废气中有铬酸雾污染因子。该行为构成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生产日报表、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监测报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无证排污行为,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