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 / 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33号(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3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祥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AC4BTG3P

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站前新区2号商住楼2层左侧办公楼

2024年3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秀山县清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武陵锰业渗滤液处理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处理站正在运行,吹脱塔产生的跑冒废水及风机溢流的废水应当在吹脱塔下方的收集池收集后通过收集沟排入渗滤液处理池进行处理。但现场发现收集沟内存在一处破洞,形状为规则的长方形,尺寸约为20cm×10cm,上方防渗膜已经破损,下方无硬化水泥,未采取防渗处理,部分废水通过该处流入外环境,未进入渗滤液处理池中。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酉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吹脱塔下方的吹脱塔收集池内的废水进行采样,采样结果显示氨氮浓度为7.21×103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的479.66倍。2024年3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该破洞已经修补,正在对吹脱塔围堰及收集池进行修补,工人在作业时将围堰内的收集池内废水通过抽水泵排入围堰外的草坪中,经秀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排放在草坪中的废水氨氮浓度为1.05×104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的699倍。构成利用渗井、渗坑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视听资料》《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渝酉环(监)字WT[2024]第6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秀环(监)字〔2024〕第WT005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41MAAC4BTG3P005U)、秀山县公安局移交相关证据、《劳务承包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利用渗井、渗坑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7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