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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30号(重庆秦安铸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3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秦安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6589110X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01号

   2024年5月22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并对你单位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排放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WZD11号)显示你单位无组织排放废气编号B1-1-1臭气浓度(无量纲)为38,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0.9倍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书》《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WZD11号)《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6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