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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26号(粟红波)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26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红波

公民身份证号:5102**********3523                           

单位及职务:重庆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康宁村**

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书面移交重庆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线索,我队于2024年5月16日对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车牌为蓝渝A712EL车辆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时,在车辆排放检验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而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在对车牌为蓝渝AC837D、蓝渝B07J27等车辆进行排气定期检验时,在上述车辆信息明确不是四驱车,且在同站以前的检测中使用过加载减速法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以“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四驱车”为理由变更检测方法,使用自由加速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检测,并出具了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11.1“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的规定。重庆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收取50元每辆的尾气检测费用,共计违法所得150元。

你为重庆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主要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任命书、机动车检测收费明细公示、重庆乾程里检测站收费单、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加强对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管理,立即组织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禁止弄虚作假

我队将对乾程里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如发现新的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法予以立案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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