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23号(重庆昱亨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2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昱亨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开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95190009Y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南北大道南段822号2—18
我队于2024年4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于2016年6月接手经营一条旋转窑页岩砖生产线。该生产线于2014年6月建成投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及2021年版的规定,均属于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你单位配套建设了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废气经碱液喷淋后从烟囱排放,上述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你单位在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的行为,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产量统计表、电费发票、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重庆昱亨建材有限公司关于续租原德感街道团结6社土地继续生产的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三个月之内按规定完成配套设施的环保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生产。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