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5号(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733921922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妙泉乡小浩村
2023年10月25日,接市局电话通知:龙潭河秀山境内国控妙泉断面水质砷浓度超标。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经现场排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循环废水通过3号沉淀池底部孔洞渗漏进入地下,通过化粪池管道与公司围墙外涵洞汇合后排入小沟渠,最终进入龙潭河。按照《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硫铁矿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节选)》和《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市)环验﹝2010﹞092号),你公司生产废水经处理后进入回用水清水池,全部回用于冲渣,不外排。秀山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10月25日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秀环(监)字【2023】第WT031号)显示,你公司门外小沟渠、小沟渠上游20米处、小沟渠入龙潭河处的砷浓度分别为71.0mg/L、61.3mg/L、49.5mg/L。《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总砷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5mg/L,你公司进入外环境的生产废水中最高浓度超标142倍,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1月1日《现场(勘察)笔录》,2023年11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1月1日《现场视听资料》,《秀山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秀环(监)字【2023】第WT031号、秀环(监)字【2023】第WT032号、秀环(监)字【2023】第WT033号、秀环(监)字【2023】第WT034号),《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恢复生产的报告》,《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停止生产的报告》,《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硫铁矿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节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09﹞010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市)环验﹝2010﹞092号),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硫酸厂值班生产记录(2023年8月7日、9月8日、10月24日),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