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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84号(重庆市品诚汇门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8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品诚汇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承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CCGQ0L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34号2幢

2023年10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按照《重庆市品诚汇门业有限公司品诚门业套装门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要求,你单位腻子、漆面打磨粉尘经水膜除尘系统处理后,经15米3#排气筒排放。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腻子、漆面打磨粉尘经抽风机直接排入环境,配套的水膜除尘系统未开启,工人现场启动水膜除尘系统电源,无法启动并始终跳闸。你单位未保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品诚汇门业有限公司品诚门业套装门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节选)》《重庆市品诚汇门业有限公司品诚门业套装门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0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