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75号(巴南区渝都实木家具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7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巴南区渝都实木家具厂(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熊奇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AC15EH38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红星村6社
你单位主要从事家具生产及销售,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规定建有喷漆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生产订单的内容为实木桌椅(需喷漆),但检查发现你单位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收集管道垮塌,喷淋水池水管破裂,UV灯管全部损坏,处理设施电机损坏、电源切断,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采购合同(附项目服务需求)、身份证复印件、视听资料、重庆市师范大学课桌椅涂装说明、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