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 / 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74号(易宗国)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74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易宗国

公民身份证号:5003**********1954

单位及职务:重庆喜乐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龙门村**

我队于2023年8月31日对重庆喜乐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喜乐嘉建材有限公司建有3套腻子粉搅拌机,于2020年5月建成投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述腻子粉生产项目属于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依法应开展环保竣工验收;但重庆喜乐嘉建材有限公司腻子粉生产项目但至今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腻子粉生产,建有粉尘收集管道,但管道破损导致粉尘散排较重。上述行为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视听资料、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重庆喜乐嘉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组织重庆喜乐嘉建材有限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重庆喜乐嘉建材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进行复查。

重庆喜乐嘉建材有限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重庆喜乐嘉建材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