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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73号(重庆喜乐嘉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7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喜乐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宗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TJHU1F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路92号(3号厂房一楼)

我队于2023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有3套腻子粉搅拌机,2020年5月建成投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述腻子粉生产项目属于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依法应开展环保竣工验收;但你单位腻子粉生产项目至今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腻子粉生产,建有粉尘收集管道,但管道破损导致粉尘散排较重。上述行为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视听资料、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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