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70号(重庆文峰珠宝首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7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文峰珠宝首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传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325374E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红星村6社
我队于2023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主要生产珠宝首饰展柜和道具,2023年8月正常承接业务,按订单要求开展喷漆作业,按照你单位《工业企业四清四治评估报告》的规定建有喷漆废气处理设施,但该废气处理设施处于长期不正常状态,地下过滤水池与外界连通,烟道破损断裂,活性炭严重结板。上述行为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业企业四清四治评估报告、生产出料单、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