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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69号(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6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跃龙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永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1UE4W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

我队于2023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工人正在二期露天空地使用喷枪对堆放的钢梁进行吹灰作业,地面堆放有十余个油漆桶,地上有大量蓝色喷漆痕迹;一期厂房内存放有已喷蓝色漆大型钢结构件25件,小型钢结构件18件,构件有大量蓝色喷漆痕迹。经查阅你单位2023年7月和8月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于7月24日上午在二期露天空地进行露天喷漆,8月2日在一期厂房内进行喷漆,均未安装喷漆废气治理设施,未对喷漆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项目钢结构工程油漆涂装合同、厂房示意图、情况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三)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进行工艺改造,并对原辅材料储运、加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9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