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51号(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5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明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LLE09E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民街6号5幢29-5号
2023年6月2日、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乾特航商贸有限公司回收了机加工行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废铁屑,于2023年5月29日、6月12日分别将35.29吨、36.36吨废铁屑卖往山西省金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3年5月10日、5月11日分别将34.94吨、32.52吨废铁屑卖往四川省泸州鑫阳钒钛钢铁厂,以上4批共139.11吨固体废物废铁屑跨省转移均未报备案,销售所得共计327920元。构成转移固体废物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过磅单》《转款记录》、未办理跨省转移备案证明、《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投诉举报材料》《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未备案跨省转移利用危险废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