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36号(重庆市凯米尔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3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凯米尔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良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2853256L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源路57号3幢3-1
我队于2023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将你单位生产、销售的1001-03706-01型柴油发电机组安装的柴油机(总数431台,其中249台销售至重庆晨晖机电有限公司,出厂单价5731.28元,违法所得共1427088.72元),抽样送至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2023年7月6日经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ME23WT1M61331)检测结果显示,送检柴油发电机组的柴油机均不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规定的排放标准,样机其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颗粒物排放平均值分别为15.44g/km·h、10.55g/km·h、0.664g/km·h,超过排放标准1.8倍、0.4倍、0.1倍。按单价5731.28元计算,上述431台柴油机的总货值为2470181.68元。上述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关于组织机构调整及人事任免的通知》、《关于陈科等同志人事任免的通知》、情况说明、《重庆市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抽样通知书》(2023年第03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重庆市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试验条件确认表》、《检验报告》(编号:ME23WT1M61331)、《重庆凯米尔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库存统计表》、《成品入库单》、《2月晨晖柴油机组订单》、《销售出库单》、增值税发票、订单评审流程、出入库明细、《重庆晨晖机电有限公司采购入库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 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队将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