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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14号(重庆万虎成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3〕1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万虎成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35852226

地址:江津区珞璜镇马南大道11号

我队于2023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的型号为XJ150ZH-11、XJ150ZH-5B湘江牌燃油正三轮摩托车,抽样送至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经检验报告(编号:ME23WT1M40121、ME23TM40131)检测结果显示,送检车辆均不满足《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规定的排放标准,型号为XJ150ZH-11样车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平均值分别为24365.2mg/km、2586.6mg/km、439.5mg/km,超过排放标准11.18倍、3.7倍、0.76倍,型号为XJ150ZH-5B样车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平均值分别为11879.6mg/km、1633.1mg/km、911mg/km,超过排放标准4.9倍、2倍、2.6倍。你单位所涉超标车辆共22台,货值131760元,暂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上述行为已构成生产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及、授权书、任命书、车辆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车辆清单及单价证明等证据为凭。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3年5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