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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2189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改〔2022〕9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8 [ 发布日期 ] 2022-10-28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93号(奉节县众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9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奉节县众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修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277597800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夔州西路266号1幢1-11-5-117

2022年9月19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书面移交了奉节县众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线索。2022年9月2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奉节县众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奉节县众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蓝渝AS66Q3、蓝渝A98T8D、蓝渝ALP385、蓝渝FU2979四辆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检验时,上述车辆在检验过程中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但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08)8.22"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格林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仍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移动源监管违法线索移交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情况说明、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费标准、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10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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