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2078 | [ 发文字号 ] | 渝环执改〔2022〕92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10-12 | [ 发布日期 ] | 2022-10-12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92号(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9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合川盐化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43380M
地址: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南溪社区南溪路
我队于2022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作为重庆市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在2021年6月未检测煤样碳含量的情况下,将2021年1、2、3、4、5月的送检煤样的煤质检测报告(编号分别为M210112002、M210112003、M210112004、M210112005、M210112006)的来样编号、送样日期等进行涂改后,作为2021年2、3、4、5、6月的碳排放检测报告;同时伪造了一份编号为M210112001的煤质检测报告,作为2021年1月碳排放检测报告。你单位以上述涂改或伪造的检测报告为佐证材料,虚假填报了2021年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表3中关于2021年1—6月低挥发分烟煤的含碳量数据,并上传至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和监管系统。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重点排放单位虚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对你单位的调查问询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对重庆市地质矿产研究院的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地质矿产研究院出具的M210112002、M210112003、M210112004、M210112005、M210112006号煤质检测报告,你单位涂改或伪造的M210112001、M210112002、M210112003、M210112004、M210112005、M210112006号煤质检测报告,你单位上传至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和监管系统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重庆市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0年度核查数据及2021年度名录的函》(渝环函〔2021〕426号)、第三方核查机构广州绿石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核查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