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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2077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改〔2022〕82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2 [ 发布日期 ] 2022-10-12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82号(重庆市选旺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8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选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春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98161474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三多桥村38号

我队于2022年4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废水处理工艺主要为:隔油池—初沉调节池—气浮—一级、二级厌氧池—接触氧化池—斜管沉淀池,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废水在进入到厌氧池后未进入接触氧化池及斜管沉淀池处理,6个厌氧池内的污水直接通过池底排污管道(海底阀)排放至厂界外市政管网,法定排污口无污水排放。经监测,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930mg/L,超过你单位申报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三级排放标准限值(500mg/L4.86倍。上述行为构成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环评报告书(节选)、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82号)作废)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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