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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2014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改〔2022〕9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9-30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91号(云阳县诚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9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云阳县诚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60U5KX2K

地址:云阳县工业园区人和组团

2022年4月2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云阳县诚杭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21年2月开始建设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并于2021年10月建成投入试生产。该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但你单位未依法报批。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混凝土搅拌站采购发票、重型结构货车采购发票、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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