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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1888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改〔2022〕89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13 [ 发布日期 ] 2022-09-13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89号(重庆市益善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8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益善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卫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ABTQ549E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海峡路109号办公楼1层

2022年8月3日,重庆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中心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重庆市益善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时发现,该公司编号18号的92号汽油加油机三次检测油枪气液比值分别为1.27、1.33、1.27,该公司编号24号的92号汽油加油机三次检测油枪气液比值分别为1.25、1.21、1.22,编号17号的95号汽油加油机三次检测油枪气液比值为1.21、1.21、1.21,编号20号的95号汽油加油机三次检测油枪气液比值为1.27、1.26、1.25,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3条“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要求;油气回收系统人工量油口端盖处泄漏浓度为2717.0μmol/mol,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5条“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队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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