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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1685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改〔2022〕87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19 [ 发布日期 ] 2022-08-19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87号(韩银飞)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87

被责令改正个人:韩银飞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5123**********0291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兴中支路12单元8-2

202256日,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向我队书面移交了重庆市涪陵区新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线索。2022519日,我队对重庆市涪陵区新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发现重庆市涪陵区新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蓝)豫J93129、(蓝)渝G0M172、(蓝)渝G96388、(蓝)渝GV6252、(蓝)渝GW1168等车辆进行排气定期检验时,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规定的“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简易工况法进行”的要求,在能采用简易工况法中的稳态工况法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为双怠速法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应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开展检测时的视频资料、《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环保检测外检单、车辆检验收费标准、车辆环保检测缴费单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任职证明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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