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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1590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改〔2022〕86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02 [ 发布日期 ] 2022-08-02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86号(唐群)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86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唐群 (女,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5001**********9722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崇义高山湾*组*号

2022年4月2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丰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世坪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于2008年在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世坪村四社建设分厂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中“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中“商品混凝土;砼结构构建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的项目,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按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但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于2009年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有粉尘、噪声排放,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应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摄像资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租赁经营承包合同、重庆如山建材有限公司世坪分厂投资额情况汇报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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