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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1567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改〔2022〕81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29 [ 发布日期 ] 2022-07-29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81号(重庆美臣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8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美臣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良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35781N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兴德路8号4幢3号

我队于2022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建有1条七层共挤EVOH高阻隔膜生产线和3条三层共挤流延生产线,属于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其中1条七层共挤EVOH高阻隔膜生产线为2021年7月新建的,3条三层共挤流延生产线为2021年7月迁建的,总投资额共计约210万元,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尚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投入生产,上述行为构成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投资情况说明、关于重庆美臣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七层共挤EVOH高阻隔膜生产研发项目需办理生态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说明、环境保护咨询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完善环评及验收手续后再投入生产。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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