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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74号(重庆钟无极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7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钟无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小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65633630W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来龙村二社

我队于2022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有生产废水排放,生产废水处理工艺为原水—隔油池(三级)—污水处理站污水收集池—气浮(加药)—厌氧塔—厌氧池—好氧池—污泥沉淀—1号清水池—2号清水池—3号清水池—排放,现场检查发现,生产废水在进入隔油池时,有一股废水从裂缝处渗入边沟,最终流入外环境。经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外排废水COD含量为2850mg/L、SS含量为885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27.5倍和11.6倍。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常运行废水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负责人及被调查人员身份证、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频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2]第ZF05-003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