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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57号(重庆圣蕾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57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圣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9ULL5R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沿河村3组530号

    2022年4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食品(豆干、苕皮)生产,于2020年11月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有打浆和卤制废水产生,生物质燃料燃烧有废气产生。废气建设有水膜除尘设施,废水经过滤沉淀后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2022年4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