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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88号(重庆春达化工油脂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8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春达化工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春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305255012L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黄沙镇长红居委十组右桥湾处

我队于2021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记录》未如实记录设施关机时间,未如实记录设施断电未运行情况,构成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排污许可证》《重庆春达化工油脂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记录》、证明、营业执照、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安装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2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