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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82号(重庆市大足区阳腾矸石砖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8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大足区阳腾矸石砖厂

法定代表人:雷开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89132340C

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天鹅村6组

2021年9月25日,我队会同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烟气经脱硫塔采用湿法脱硫后排放,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脱硫塔喷淋水未投加烧碱,pH呈酸性。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加烧碱前和加烧碱后的喷淋水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pH分别为4.5和11.9。你单位构成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听资料》《双桥经开区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双经开环(监)字【2021】第QT01号)、《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225089132340C001Y)、《营业执照、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