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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65号(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6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63550425R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希望38

2021年8月3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熟料工序正在生产,熟料进料口废气经电除尘处理后由窑头排放口排放,窑头排放口建设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检查期间委托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窑头排放口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了比对监测,根据《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1]第ZF08-019号)显示,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窑头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氧含量、湿度、温度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17)的要求,构成未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涪环(监)字[2021]第ZF08-019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建设的通知》(渝环办〔2020136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渝环办〔2021〕84号)、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申请表、《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七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0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