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52号(重庆同有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5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同有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912365015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自由村4社
2021年6月8日,我队会同巴南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有切削液、切削油等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9,危废代码:900-006-09)产生,但未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