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41号(张学军)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41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张学军 (男,土家族)
公民身份证号: 513524********4973
住址:酉阳县黑水镇旧堰村*组
我队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投资建设的压缩门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压缩门生产线于2021年5月新建,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并未按规定报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节选)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