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25号(重庆市永川区永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2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永川区永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昭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T4J2XD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科名村上场口村民小组
2021年6月7日,我队会同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于2017年开始建设,2020年4月投入生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9﹞129号)要求该项目中生物肥生产线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碱洗预处理+水洗+生物除臭+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等设施于2020年4月完成设备安装,但至今未经验收。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2021年7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2021年8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9﹞129号)、《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逾期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