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03号(重庆兴绅雅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0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兴绅雅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贵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685320XD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218号29-5#
2021年6月11日和7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兴绅雅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房屋檐下堆存有大量废油漆渣(危废代码:900-252-12)、废油漆桶(废物代码:900-249-08),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也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查)方位图》《营业执照》《生产情况说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节选)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队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贮存危险废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