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02号(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0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明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7121473X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15社
2021年6月7日和7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发现该公司于2019年6月建成并从事塑料制品生产,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也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查)方位图》《营业执照》《生产情况说明》《关于重庆英源工贸有限公司需办理生态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