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01号(重庆建驿塑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0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建驿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08965782
地址: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六社
2021年6月8日和6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建驿塑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塑生产线未办理环评手续,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也未进行验收,于2015年10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生产情况》《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节选)《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营业执照》《关于重庆建驿塑料有限公司需办理生态环保相关手续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