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99号(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9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贤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63550425R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铁佛村希望街38号
2021年6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生料磨机后面空地上露天堆存有15桶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HW08),每桶约100公斤,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要求,构成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台账》、《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