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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88号(重庆豪帅门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8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豪帅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本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23282081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铜陶北路15号

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里村二十二社

我队于2021年6月9日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套装门生产项目在未通过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开始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生产记录、生产量统计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三个月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