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84号(重庆玖木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8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玖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中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3074653T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二社
2021年6月10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玖木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在生产,喷漆作业未在密闭房内进行,也未采取其他措施收集处理减少废气排放,喷漆废气散排。该行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重庆玖木机械有限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