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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45号(重庆市奉节县欣马石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4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奉节县欣马石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夕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052909936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东坡村1组

我队于2021年6月9日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将砂石、沙土、煤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存,未按照要求密闭贮存,构成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奉)环准〔2015〕088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7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