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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6号(重庆市章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章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周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AP5X82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水井街北路47号

2021年5月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章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但环评批准的章河建材沙石料生产加工及销售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构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黔江)环准〔2019〕04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严禁擅自投入生产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6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