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号(开县恒久建材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1〕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开县恒久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王小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889154388
地址:重庆市开县赵家镇柳池村2组
2021年1月1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破碎机、滚动筛、搅拌机正在运行,但配套的降尘喷淋设施未开启,粉碎机处设置的防尘卷帘门未关闭,原料堆场雾炮机也未使用,未按照环评要求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粉尘直接排往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开)环准﹝2014﹞028号),《开县恒久建材厂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县恒久建材厂整治达标验收报告》,《开县恒久建材厂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345889154388001V),《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重庆市开州区27家烧结砖瓦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治理项目验收的批复》(开州环发﹝2018﹞47号),《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月25日